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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東華大學 體育中心
NDHU Center for Physical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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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課程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二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課程目標】

第一條 本校體育目標訂定為「培育學生養成規律運動的生活型態」,為達此教學目標,本校的體育課程強調:

  1. 體驗式的教學模式。
  2. 個人化運動計畫規劃能力的培育。
  3. 多元運動選擇的提供。
  4. 符合東部環境特色運動的導引。
  5. 運動知能的內化。
  6. 結合身體活動與健康促進。

【第二章 教學規範】

第二條 本校大學部學生在畢業前,須修習體育課程,並至少取得 4學分。

  1. 體育(一)課程由體育室統一安排本校特色球類課程。
  2. 體育(二)課程為游泳與體適能,學生須在期末檢測時通過體適能指標檢定, 方可獲得此學分。
  3. 體育(三)和體育(四)課程由授課教師規劃,學生依各自興趣選擇欲修習之課程

第三條 本校興趣選項體育課程概分為下列六大學群,專案體育教師依其專長歸類至各學群; 各學群之課程由學群內教師規劃後,提報體育室室務會議討論議決。

  1. 球類運動學群
  2. 山域運動學群
  3. 水域運動學群
  4. 舞蹈運動學群
  5. 體適能運動學群
  6. 體驗運動學群


第四條 體育課程須依照教學進度表授課,以利課程之轉換,並避免運動場地使用之衝突。

第五條 體育課程可在修課學生同意及運動場地容許下,彈性調整上課時段或利用假日集中上課,惟每一課程之累積上課時數不得少於 36小時。

第六條 體育課程授課要求:

  1. 測驗與評分力求常態分配與標準化。
  2. 期中考週與期末考週不停課。
  3. 校慶週之大一體育課程停上,改為要求學生參與校慶相關活動。
  4. 缺課須補課,並告知體育室教學組補課時間。
  5. 下雨不停課,改上室內課程。
  6. 嚴加點名,學生無故缺課三次,予以不及格。
  7. 注意上課品質與學生身體反應。

 

【第三章 跨校特色課程】

第七條 為強化與東區夥伴學校間之資源共享性,突顯跨校交流性質,本校依「合作學校校際選課與交流合作協議書」,提供特色化體育課程供跨校選修。

第八條 開設之特色化體育課程須符合下列規範:

  1. 課程須開設於週六或週日,並以學生可以當天往返為原則。
  2. 每一課程之累積上課時數不得少於 36小時。

 

【第四章 基本能力指標】

第九條 依據本校體育目標,將體育課程基本能力指標概分運動技能、運動認知與運動參與三大主軸:

  1. 運動技能基本能力指標
    1. 評估與強化各項健康體適能。
    2. 發展個人運動專長,確立運動嗜好。
    3. 表現協調、流暢、熟練的運動專項動作。
    4. 具備獨立操作專項運動的能力。
    5. 具備操作與簡易維修專項運動器材的能力。
    6. 具備評估專項動作表現,指導運動技能的能力。

  2. 運動認知基本能力指標
    1. 瞭解運動對健康促進的效益,培育規律運動的生活形態。
    2. 瞭解運動安全與風險管理。
    3. 瞭解運動保健與傷害處理的知識與技能。
    4. 瞭解與應用基本的運動科學原理。
    5. 瞭解運動的歷史演進與全球化發展。
    6. 瞭解運動競賽規則。
    7. 展現良好的團隊精神與領導力。
    8. 實踐運動倫理,知法守法。

  3. 運動參與基本能力指標
    1. 欣賞動作美感與觀賞運動競賽能力。
    2. 瞭解國際賽會的演進與現況,主動觀賞業餘與職業運動競賽。
    3. 瞭解運動參與在個人、社會及文化層面的意義,並欣賞各國運動文化。
    4. 瞭解運動權是每個國民的基本權力。
    5. 養成規律運動的習慣,保持良好體適能。

 

【第五章 體適能指標】

第十條 本校大學部學生在畢業前,需達到下列體適能指標檢定要求:

  1. 水域活動安全能力(50公尺游泳):須不落地完成,不限泳姿和完成時間。

  2. 綜合健康體能( 1600公尺跑步):男生須在 9分鐘內完成,女生須在 11分 30秒 內完成;綜合健康體能檢測方法與記錄表如附件一。

  3. 未能達到畢業體適能指標要求之學生,可經由下列任一措施進行補救:

    1. 身心狀況不適合接受檢測之學生,得出具教學型醫院證明或出示殘障手冊後,
      免受上述檢定,視同通過畢業體適能指標檢定。
    2. 重複修習體育(二)課程至通過指標要求為止。
    3. 重複修習體育(二)課程一次以上,仍未能達到指標要求之應屆畢業生,得同時修習體育(二)和「體適能與全人健康」(綜合健康體能指標未通過者)或「游泳」(水域活動安全能力指標未通過者)等輔導課程,以增進相關概念與能力;學生通過輔導課程考核及格,即視為通過畢業體適能指標檢定,同時獲得體育(二)學分。

【第六章施行與修改】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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