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二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課程目標】
第一條 本校體育目標訂定為「培育學生養成規律運動的生活型態」,為達此教學目標,本校的體育課程強調:
- 體驗式的教學模式。
- 個人化運動計畫規劃能力的培育。
- 多元運動選擇的提供。
- 符合東部環境特色運動的導引。
- 運動知能的內化。
- 結合身體活動與健康促進。
【第二章 教學規範】
第二條 本校大學部學生在畢業前,須修習體育課程,並至少取得 4學分。
- 體育(一)課程由體育室統一安排本校特色球類課程。
- 體育(二)課程為游泳與體適能,學生須在期末檢測時通過體適能指標檢定, 方可獲得此學分。
- 體育(三)和體育(四)課程由授課教師規劃,學生依各自興趣選擇欲修習之課程
第三條 本校興趣選項體育課程概分為下列六大學群,專案體育教師依其專長歸類至各學群; 各學群之課程由學群內教師規劃後,提報體育室室務會議討論議決。
- 球類運動學群
- 山域運動學群
- 水域運動學群
- 舞蹈運動學群
- 體適能運動學群
- 體驗運動學群
第四條 體育課程須依照教學進度表授課,以利課程之轉換,並避免運動場地使用之衝突。
第五條 體育課程可在修課學生同意及運動場地容許下,彈性調整上課時段或利用假日集中上課,惟每一課程之累積上課時數不得少於 36小時。
第六條 體育課程授課要求:
- 測驗與評分力求常態分配與標準化。
- 期中考週與期末考週不停課。
- 校慶週之大一體育課程停上,改為要求學生參與校慶相關活動。
- 缺課須補課,並告知體育室教學組補課時間。
- 下雨不停課,改上室內課程。
- 嚴加點名,學生無故缺課三次,予以不及格。
- 注意上課品質與學生身體反應。
【第三章 跨校特色課程】
第七條 為強化與東區夥伴學校間之資源共享性,突顯跨校交流性質,本校依「合作學校校際選課與交流合作協議書」,提供特色化體育課程供跨校選修。
第八條 開設之特色化體育課程須符合下列規範:
- 課程須開設於週六或週日,並以學生可以當天往返為原則。
- 每一課程之累積上課時數不得少於 36小時。
【第四章 基本能力指標】
第九條 依據本校體育目標,將體育課程基本能力指標概分運動技能、運動認知與運動參與三大主軸:
- 運動技能基本能力指標
- 評估與強化各項健康體適能。
- 發展個人運動專長,確立運動嗜好。
- 表現協調、流暢、熟練的運動專項動作。
- 具備獨立操作專項運動的能力。
- 具備操作與簡易維修專項運動器材的能力。
- 具備評估專項動作表現,指導運動技能的能力。
- 運動認知基本能力指標
- 瞭解運動對健康促進的效益,培育規律運動的生活形態。
- 瞭解運動安全與風險管理。
- 瞭解運動保健與傷害處理的知識與技能。
- 瞭解與應用基本的運動科學原理。
- 瞭解運動的歷史演進與全球化發展。
- 瞭解運動競賽規則。
- 展現良好的團隊精神與領導力。
- 實踐運動倫理,知法守法。
- 運動參與基本能力指標
- 欣賞動作美感與觀賞運動競賽能力。
- 瞭解國際賽會的演進與現況,主動觀賞業餘與職業運動競賽。
- 瞭解運動參與在個人、社會及文化層面的意義,並欣賞各國運動文化。
- 瞭解運動權是每個國民的基本權力。
- 養成規律運動的習慣,保持良好體適能。
【第五章 體適能指標】
第十條 本校大學部學生在畢業前,需達到下列體適能指標檢定要求:
- 水域活動安全能力(50公尺游泳):須不落地完成,不限泳姿和完成時間。
- 綜合健康體能( 1600公尺跑步):男生須在 9分鐘內完成,女生須在 11分 30秒 內完成;綜合健康體能檢測方法與記錄表如附件一。
- 未能達到畢業體適能指標要求之學生,可經由下列任一措施進行補救:
- 身心狀況不適合接受檢測之學生,得出具教學型醫院證明或出示殘障手冊後,
免受上述檢定,視同通過畢業體適能指標檢定。
- 重複修習體育(二)課程至通過指標要求為止。
- 重複修習體育(二)課程一次以上,仍未能達到指標要求之應屆畢業生,得同時修習體育(二)和「體適能與全人健康」(綜合健康體能指標未通過者)或「游泳」(水域活動安全能力指標未通過者)等輔導課程,以增進相關概念與能力;學生通過輔導課程考核及格,即視為通過畢業體適能指標檢定,同時獲得體育(二)學分。
【第六章施行與修改】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