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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東華大學 體育中心
NDHU Center for Physical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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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代表隊組訓辦法

 

【第一章 運動代表隊組訓】


第一條 本校運動代表隊(以下簡稱校隊)組訓之運動項目與隊數由體育中心會議討論後,陳報? 校長核定之。


第二條 校隊選手,由下列方式產生:


一、運動重點發展項目之績優保送生。

二、校隊甄選活動。

三、教師或教練推薦。

 

第三條 選拔標準除以技術取捨外(甄選項目由教練自訂),並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經醫生檢查,適合從事該項運動。

二、 學期GPA成績在2.5以上。

三、 具有進取精神及團隊榮譽感者。

 

第四條 各項校隊選手之選拔,應於每學年開學後四週內完成,各項校隊選手人數由體育中心主任核定。

 

第五條 校隊選手確認後,教練應擬定訓練計劃綱要,並確實遵照實施。

一、 訓練方式分為經常訓練和集中訓練。

二、 經常訓練時間以每週至少六小時(含2小時共同體能訓練、至少1小時專業體能訓練、至少3小時專業技術訓練)為原則。

三、 集中訓練為每週五次以上,利用寒暑假或於比賽前一個月實施。

第六條 校隊應代表學校參加下列運動比賽:

一、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所主辦之運動比賽。

二、教育部所主辦之運動比賽。

三、全國單項運動協會所主辦之運動比賽。

四、地區性比賽。

 


【第二章 運動代表隊之管理】


第七條 校隊隊員應服從教練之指導,遵守團體紀律,否則取消其資格。

一、對外參加比賽,須辦妥請假手續始得前往。

二、參加校外比賽,須服裝整齊,由教練率領方得外出。

三、對外比賽時,應在技術和精神層面力求表現,惟不得違反運動道德,否則依情節輕重議處。

 

第八條 比賽結束後,隊長應將比賽經過及結果,繕寫書面報告送交體育中心,並召集隊員檢討得失,以求技術與方法之精進。

 


【第三章 運動代表隊證照制度】


第九條 校隊隊員在不影響體育正課,得憑校隊隊員證進入游泳池免費使用相關設施。

一、 校隊隊員證如借給他人使用,經發現並查證屬實時,沒收其證件,並開除其校隊隊員資格,

二、 校隊隊員證照使用期限為一學年,如中途退隊,應立即主動將證件繳回體育中心。

 


【第四章 教練之聘任與職責】


第十條 各項校隊之教練由體育中心主任遴選,簽請 校長核定後聘任。

 

第十一條 本校依照下列標準致贈教練費,以資感謝。

一、 核定之校隊人數在20人以下,訓練期間每月五千元整。

二、 核定之校隊人數在20-30人間,訓練期間每月七千五百元整。

三、 核定之校隊人數在30人以上,訓練期間每月一萬元整。

 

第十二條 本校校隊教練之職責,除包含一般教練通則外,尚須遵守下列規範:

一、 營造「勝利的團隊」,基於「運動員第一,輸贏第二」的哲學,讓年輕人享受運動,追求卓越,為學習而冒險,在讚賞與正向批評的氣氛下成長。

二、 須於每年10月擬定年度訓練計畫(包含隊職員名單與基本資料、隊員選拔及管理、人數、預定訓練時間和地點、預定參與之比賽、預估獲得名次、經費概算、其它需求等),繳交體育中心備查。

三、須於次月15日前將當月訓練日誌繳交體育中心,以利教練費申請與核銷。

四、須於每年12月初將當年度之訓練成果報告(包含隊職員名單與基本資料、全年平均人數、年度實際使用經費、訓練概況、參賽成績、下年度目標等)繳交體育中心,以評估訓練績效。

五、比賽後,應主動將比賽結果通報體育中心主任;成績表現優異時,則須撰寫新聞稿,以利宣傳週知。

 


【第五章 經費申報核銷】


第十三條 各校隊須於每年12月初提報次年度預算,由體育中心初核彙總後,簽陳 校長核定。

第十四條 經費編列與使用原則

一、 校隊核報經費時,需有已核定之預算來源。

二、 參與校外競賽需辦理保險,保險費以100萬意外險,10萬醫療險編列。

三、 比賽地點距離學校30公里以上,可以固定格式之印領清冊核銷。

四、 參賽學生之交通費以台鐵莒光號和當地公共運輸工具票價編列,需註明起迄地點及日期。

五、 比賽地點距離學校30公里以上,比賽餐費每人每日350元;比賽地點距離學校30公里以內者,請檢據核銷(不能填具印領清冊),便當每人每個最高80元。

六、 住宿費每人每天500元。

七、 報名費實支實報。

八、 運動服裝、球具、器材之經費併年度預算編列。

九、 帶隊參賽教練之差旅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國立東華大學教職員工國內因公出差作業要點」辦理,出差費用在單位年度預算下核銷。

 


【第六章 運動競賽績優學生獎勵】


第十五條 為激勵本校在學運動績優生積極參與運動訓練與競賽,為校爭光,特依據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訂定本章相關條款。

 

第十六條 獎勵之申請對象為代表本校參加全國性運動競賽(大專運動會、教育部或各單項運動協會舉辦之運動聯賽或錦標賽)之績優學生。

 

第十七條 經費來源:由學生公費及獎助學金支付。

 

第十八條 獎勵標準如下。

一、 個人賽(參加人數不足八人,獎金折半,並只錄取至參賽人數之前二分之一名次):

(一)第一名:大功乙次,並頒發獎助學金伍仟元。
(二)第二名:小功兩次,並頒發獎助學金參仟元。
(三)第三名:小功乙次,並頒發獎助學金貳仟元。
(四)第四~六名:嘉獎兩次,並頒發獎助學金壹仟元。


二、團體賽(參加隊數不足八隊,獎金折半,並只錄取至參賽隊數之前二分之一名次):

(一)第一名:每人大功乙次,並頒發獎助學金參仟元。
(二)第二名:每人小功兩次,並頒發獎助學金貳仟元。
(三)第三名:每人小功乙次,並頒發獎助學金壹仟元。
(四)第四~六名:每人嘉獎乙次,並頒發獎助學金伍佰元。


【第七章 施行與修改】


第十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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